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诉南京婷霞服饰有限公司、朱安兵、许红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0-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05

许红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南京婷霞服饰有限公司、朱安兵、许红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婷霞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人民币342594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38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南京婷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438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负担23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