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366号
祝伟、罗旭:
本院受理高凤祥诉被告祝伟、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0一八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