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吕小勇诉庄春荣、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897

庄春荣、李敏:

本院受理原告吕小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自2017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2、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