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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姚大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5205

姚大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500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