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长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魏本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2790

魏本富:

本院受理南京长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京长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本富于201615日签订的汽车暂借合同。二、被告魏本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长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AX157P别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魏本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