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925号
黄卫平:
本院对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诉被告黄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卫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归还本金292534.13元,利息10015.6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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