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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诉黄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925

黄卫平:

本院对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诉被告黄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卫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归还本金292534.13元,利息10015.6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3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95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