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623号
王珠庆:
本院对潘传新诉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王珠庆买卖合同一案,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现已裁定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不成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623号民事裁定书。同时被告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46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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