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潘传新诉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珠庆买卖合同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623

王珠庆:

本院对潘传新诉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王珠庆买卖合同一案,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现已裁定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不成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623号民事裁定书。同时被告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46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8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399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