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915号
南京玻璃钢三厂:
本院对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玻璃钢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玻璃钢三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92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