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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刘晓露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725

刘晓露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晓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722.58元、利息2722.82元、违约金1755.94元,合计34201.34元;并以29722.5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滞纳金及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被告刘晓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八二十二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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