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兴东诉田宏生、朱静、南京融炎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608号

田宏生、朱静、南京融炎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东被告田宏生、朱静、南京融炎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1、2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并自2017年4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50万元按照36%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7年7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150万元按照36%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3对上述借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七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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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