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866号
卞鑫、邢传秀:
本院受理原告黄开松诉被告卞鑫、邢传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卞鑫、邢传秀支付原告黄开松挖机租金39293.75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