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121号
陈星合: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和陈兆宏、陈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星合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75094.56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陈星合承担本案律师费62000元;3、判令被告陈兆宏、陈宏对被告陈星合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原告可就被告陈星合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22号山水云房花园32幢3单元309室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1-2项债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