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861号
陈一刚:
本院受理原告植维城诉被告陈一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一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植维城劳务费3万元。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陈一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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