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818号
孙志军:
本院对原告王星诉被告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8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星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