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平诉刘必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8-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5282号

刘必奇

本院受理原告李平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3128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十五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