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炜诉南京居如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8-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264号

南京居如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炜被告南京居如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850元、退还两个月租金1700元,赔偿原告交通费、电话费100元,合计金额265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五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