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诉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一刚、吴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17)苏0111民初9043

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一刚、吴灯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与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一刚、吴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人民币227959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20元,由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