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7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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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殷启春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殷启春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殷启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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