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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9002

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0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0756910.62元及利息(利息以10756910.62元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690,保全费5000元,合计96690元,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017元,被告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9673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七三十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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