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谢宜红诉刘士武、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1141

刘士武、张美玲

    本院原告谢宜红诉被告刘士武、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士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宜红返还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7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上,按年利率6%计算);2、驳回谢宜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三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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