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366号
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南京特尔丽服装厂:
本院对原告何永源诉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南京特尔丽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南京特尔丽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永源返还借款人民币765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7656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上,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何永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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