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亮诉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根森花木有限公司、巩向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5441

巩向前

本院对原告王亮诉被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根森花木有限公司、巩向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巩向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亮工程款144500元及利息;被告南京根森花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十三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