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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大清诉孔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1

孔祥云

本院原告王大清诉被告孔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孔祥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大清返还借款人民币12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24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三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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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