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胥锡华诉南京市东方置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567号

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胥锡华诉被告南京市东方置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四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