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玉岭诉魏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1383

魏庆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岭诉被告魏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玉岭房屋租金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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