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10119号
郭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101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英借款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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