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772号
朱友亮:
本院受理原告吴明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5239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