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程担诉陆茂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4-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8776

陆茂能

本院受理原告张程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四月二十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