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董建洲诉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18)苏0111民初4831

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建洲诉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9万元以及利息28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桥林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一十二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