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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娟诉许能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7-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9857号

许能宇

本院受理原告刘娟被告许能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98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娟各项损失26865.37元;二、驳回原告刘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鉴定费170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许能宇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一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