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浦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宁宝珠、第三人陈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7-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960号

张悠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宁宝珠、第三人陈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一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