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363号
郭玉美、宋先成:
本院受理潘玉兰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5239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