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613号
周祥: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文献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6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文献建材销售中心货款人民币2452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文献建材销售中心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周祥负担(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文献建材销售中心已预交2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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