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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徐若瑄诉南京美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6634

南京美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徐若瑄诉被告南京美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美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域名为qmzxw.com的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徐若瑄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南京美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由本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南京美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南京美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徐若瑄经济损失30000元;三、驳回原告徐若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