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025号
南京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0万元;2、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南京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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