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586号
李其平:
本院对原告张则兰诉被告李其平欠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其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则兰支付欠款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2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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