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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越诉吴义周、季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8381

吴义周

一、本院原告李越诉被告吴义周、季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83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义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5.7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吴义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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