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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杨瑞虎、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9846

杨瑞虎、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9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杨瑞虎、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638051.94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3094.59元,共计671146.53元,并自2018年6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杨瑞虎、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费32600元;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对被告杨瑞虎、王丹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122号14幢407室的房屋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归被告杨瑞虎、王丹共同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瑞虎、王丹继续清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五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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