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606号
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朱敏
联系电话:025-8352397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