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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韦笑诉张素英、张经建、李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6-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175号

张素英、张经建、李雾飞

本院受理原告韦笑被告张素英、张经建、李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期内(2017年12月14日)至今的借款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三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