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10061号
于海洲: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澳特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7)苏0111民初100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