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
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学英诉你买卖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十日起支付原告张学英货款327495.4元及利息(以297120.6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1日起,以50374.8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