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921号
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广明:
本院受理谢礼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向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476768元,利息2653495元,按9476768元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月利息2%计算,共计1213万元;2、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广明对被告朱向平应归还的全部欠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