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6768号
严厚炼、韩仕翠:
上诉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就(2017)苏0111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一八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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