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775号
张国才、全忠勤:
本院对原告南京杰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才、全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国才、全忠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杰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张国才、全忠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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