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4081号
吴国红:
本院对原告吴开德与被告吴国清、吴国红、吴小华、吴国栋赡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自2018年3月起被告吴国清、吴国栋每月各支付原告吴开德赡养费840元,并各支付原告吴开德医疗费的4/15(凭据支付);2、自2018年3月起被告吴国红每月支付原告吴开德赡养费630元,并支付吴开德医疗费的1/5(凭据支付);3、自2018年3月起被告吴小华每月支付原告吴开德赡养费210元,并支付吴开德医疗费的1/15(凭据支付);4、被告吴国清、吴国红、吴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上述支付数额给付吴国栋已垫付原告吴开德的赡养费用; 5、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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