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1551号
唐鑫鑫:
本院受理原告袁孝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判令被告唐鑫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孝刚借款本金人民币604500元及利息(本金158000元,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本金446500元,从2017年1月6日开始,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袁孝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