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7907号
肥东县茂林饲料经营部、胡孝群、鲁厚英:
本院对原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肥东县茂林饲料经营部、胡孝群、鲁厚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79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肥东县茂林饲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希为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65301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二、被告肥东县茂林饲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代理费9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0元;三、被告胡孝群、鲁厚英对肥东县茂林饲料经营部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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