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682号
李易刚、南京勤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郑其华与被告李易刚、李秋亭、南京勤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李易刚、被告南京勤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其华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 2、被告李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其华借款3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3、被告李秋亭对李易刚32万元借款中的54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义务。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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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