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790号
魏本富:
本院受理南京长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车辆借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别克轿车(苏AX157P)一辆;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